| 二、税收优惠
|
| (一)高新技术产品 |
| 1、高新技术中试产品所得税返还政策 高新技术的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二年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省财政部门审定,可以将中试产品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百分之五十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1996年《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10条 |
| 2、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返还 |
| 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提留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单位。 --1996年8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27条 |
|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 |
| 关于享受退(免)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确认问题: 1、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本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必须经省科技厅认定,并持有省科技厅统一印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⑵《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上注明的产品代码必须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上注明的海关编码一致,《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认定有效期限,必须与"目录"规定的年度相一致。"目录"有变动的,企业必须自变动年度起重新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认定证书上认定的产品名称相一致。 2、按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外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省级以上(含省级)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认定证书; ⑵认定证书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称必须与"目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的,必须有有权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认定证书上的认定有效期限,必须与"目录"规定的年度相一致;"目录"有变动的,企业必须自变动年度起重新申请办理有关认定证书; 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认定证书上认定的产品名称相一致。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一般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01年5月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第1条苏国税发[2001]201号,苏科高(2001)0183号 |
| (二)科研机构新产品或服务 |
| 4、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 为了鼓励技术引进与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994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 |
| (三)研究开发费用处理 |
| 5、企业研发费用抵扣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年增长幅度在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1997年8月《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30条 6、企业技术开发费计入成本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 --1997年8月《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32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1996年8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件》第37条 7、民营科技企业开发费税前扣除 民营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中盈利企业该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996年8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件》第22条 |
| (四)其他 |
| 8、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返还 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1999年1月《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20条 9、科技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鼓励私营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民营科技企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 --2001年1月中共江苏省委、江苏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弘营个休经济的意见》第21条 苏发[2001]2号 |
|
海安县科学技术局
版权所有 电话:0513-88897213
|
|
Email:hast@haian.gov.cn
|